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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矿业权出让交易工作方案(内公资管发〔2017〕9号)

2023-12-14 412 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矿业权出让

交易工作方案

(内公资管发〔2017〕9号)


一、接受项目委托

(一)委托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受托方: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

(三)委托文件应主要包括:

1矿业权名称;

2矿种;

3出让方式;

4出让年限;

5地理位置、面积、坐标;

6报名资质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

7交易保证金金额;

8起始价(底价);

9价款缴纳方式、账号、时限;

10公告时间要求及发布媒介;

11需要向竞买人公开的相关地质资料或查阅方式;

12国土资源厅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3其他需要在委托文件中注明的事项。

(四)对盟市申报的矿业权出让建议取消设置底价,委托文件中的起始价即为底价,需要设置保留底价的矿业权由国土资源厅在委托文件中明确,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前,由国土资源厅提供底价,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后,由国土资源厅录入底价。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在委托文件中载明,涉及招标方式出让的保证金金额,按《招投标法》相关条款执行。

(六)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对委托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函告国土资源厅补齐。

二、发布公告,接受报名

(一)公布渠道:国土资源部网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

(二)公布时间:招标方式出让的,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前发布公告(如需延长公告期,应在委托文件中注明)。

(三)公布内容:出让矿业权、交易时间安排(公告期、报名期、缴纳保证金时限、挂牌期、拍卖日、投标日等)、地点、资质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价款缴纳方式、特别提示、联系人及方式等。

(四)报名申请材料: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前,沿用原有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后,竞买人(投标人)完成注册取得CA认证,不需要每次报名提交申请材料。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一个批次出让项目少于5个的,安排5个工作日报名;多于5个的,视情况安排7-10个工作日报名。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前,工作人员现场受理报名,确定竞买人(投标人)资格;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后,由系统根据保证金到账时间自动确认竞买人(投标人)资格。

三、挂牌报价、竞价阶段

(一)时间:挂牌期1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挂牌期,应在委托文件中注明)。

(二)发布:挂牌报价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大厅滚动显示。

(三)竞价规则:沿用原有的挂牌和竞价规则(加价幅度为万元的整数倍)。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前,挂牌报价、竞价采用现场方式;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后,挂牌报价、竞价由竞买人登录系统完成,竞价限时为3分钟,每一次竞价成功后,系统自动恢复3分钟,直至倒计时结束再无人出价。

(四)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前,在现场交易会开始前3个工作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致函通知国土资源厅派代表参加,国土资源厅的代表履行现场监督的职责;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后,国土资源厅通过端口登录系统履行监督的职责。

四、投标和评标阶段

(一)时间:编写投标文件20日(如需延长编写投标文件时间,应在委托文件中注明)。

(二)招标文件领取: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前,报名成功后,投标人现场领取招标文件;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后,招标文件随同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可在意向报名前先浏览招标文件,确定报名后下载招标文件。

(三)评标办法:沿用目前的两类评标办法(邀请招标类和整装勘查、集中勘查类),需要修改评标办法的,由国土资源厅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

(四)专家抽取:在自治区专家库未整合前,申请使用国土资源厅现有的开发利用专家库,开标前由国土资源厅派代表抽取专家并参加评标。

(五)定标原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按名次将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报国土资源厅研究确定中标人,如需由专家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应在委托文件中注明。

(六)开标和评标暂不采用电子方式,沿用现场开标和评标方式。

五、交易结果公示和交易结果确定

(一)公布渠道:国土资源部网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

(二)公布时间:10个工作日。

(三)公布内容:竞得人或中标人名称、注册地址、成交时间、成交地点、中标或竞得矿业权的情况、出让方式、成交价款及缴纳时间、方式、矿业权登记时限。

(四)交易结果确定:挂牌和拍卖方式出让的,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前,成交后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与竞得人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后,成交后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对竞得人进行资格后置审查,审查通过的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招标方式出让的,按照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待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属于矿业权权属问题由国土资源厅按照法定时限作出答复,属于交易过程中的问题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法定时限作出答复。经核实发现确实无法继续公示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与国土资源厅协商解决,一事一议。公示期满无异议和异议解除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将交易结果函告国土资源厅。

(六)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作出违约处罚决定的是:1不签订《成交确认书》、2查实竞得人(中标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3资格后置审查时竞得人的资质与公告要求不符。

属于国土资源厅作出处罚决定的是:1不按时缴纳价款、2国土资源厅研究认为应予以处罚的范围。

(七)违约处罚的方式:扣除违约人的交易保证金、限制违约人今后的竞买资格、列入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库的失信名单等。

六、交易费用

(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不收取交易服务费,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前,招标代理机构、拍卖公司、公证处沿用已备案机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拍卖、招标代理和公证等费用,均由竞得人(中标人)支付;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后,仅招标出让的中标人需要支付招标代理相关交易费用。

(二)竞得人(中标人)持《成交确认书》到国土资源厅按时限缴纳价款后,凭缴纳凭证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退还保证金。需要将保证金转至国土资源厅价款专户的,竞得人(中标人)向国土资源厅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七、其他

(一)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前,国土资源厅派代表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举行的现场竞价和开标环节;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后,国土资源厅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录监管系统,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网上交易系统设计为全区平台,国土资源厅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账号、密码登录使用。

(二)国土资源厅需要中止、终止或恢复矿业权交易的,应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书面意见。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中止、终止或恢复矿业权交易,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征求国土资源厅出具书面意见后执行。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恢复交易的公告。

(三)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前,公告、公示、《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及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表格和文件,建议沿用原来使用的制式形式。

(四)本工作方案执行过程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矿业权交易有关政策、法规及时修改完善。